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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办理护照等须知

发布者:对外交流与合作部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48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旅行证件(澳门特区旅行证例外)。 

(二)境外中国公民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申请办理护照延期、加注、加页等手续。申请人申办此类手续必须亲自前往有关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真填写表格,出具相关材料,接受领事官员的询问,并按要求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护照或证明其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申请表格;  
4、驻外使领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要对有关材料负责。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等手续。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查验护照的有效期、空白签证页,有效期不足半年、或空白页不够的,应在国内发照机关申请护照延期或颁发新照。驻外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手续。 
因公常驻国外人员申请护照延期、加页或加注等手续,需由驻外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因私普通护照持有人应注意检查护照有效期,及时申办护照延期手续,防止因护照过期而妨碍在当地居留或影响国际旅行。因私护照申请延期,应按要求出示有关材料。个人资料需更改的,应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在国外遗失护照。护照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 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同时应在当地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申请补发护照时,应根据要求提供中国国籍有 关证明、居住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原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交三张两寸免冠正面近照。有关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将报原发照机关核实,并视情况补发护照或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对在国外有合法居留权的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者,视情况补发因私护照;  
2、对在国外常驻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给相应的因公护照; 
3、对临时出国人员,一般补发一年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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